训练拉布拉多逮乌龟?
一位男子在公园的湖泊里捞鱼,一位女士在公园散步时意外捡到一只乌龟,男士以为女士是乌龟的主人,希望归还,但女士以训练拉布拉多辨认乌龟为由将其据为己有,并答应训练完狗再归还。但几周过去了,男士一直没有等到女士的消息,也未能要回自己的龟,只好诉诸法院。
据被告女士解释,她之所以要训练自己的拉布拉多辨认乌龟,是为了确保自己的乌龟不会死亡。但是,拉布拉多犬是从未训练过辨认乌龟的,女士自己也不是饲养潜水动物的专业人员,一旦出了事情,根本无法立即救助,所以这是极其危险的做法。而且,如果拉布拉多真的找到乌龟并咬住乌龟的动作,只能将乌龟的大意,并不能将乌龟彻底咬死。如果拉布拉多没有将乌龟咬死,或乌龟被咬后的几天内死亡,那乌龟的主人将丧失了诉请赔偿的权利。
本案的焦点在于,女士训练拉布拉多辨认乌龟的行为是否合法、合理。
一是训练狗去识别某种动物是否合法。
本案的被告虽然没有取得动物驯养资质,但既然在公园散步捡到乌龟,理应将其交到公园的管理部门,而不是交由没有资质的私人训练,毕竟这只乌龟是国家的保护动物。
二是训练狗去识别某种动物是否合理。
本案的狗是拉布拉多,这种狗以聪明、温顺、聪明、可靠著称,不仅可驯养成优秀的警犬、导盲犬,而且也可培育成观赏犬。这种狗不但自己不会攻击猫、兔、鸟类,而且就连闻到蛇、老鼠、蛙、蟹、麂、兔、鸽子等动物的气味也会避开。显然将拉布拉多训练来识别乌龟是不合理的。
三是是否要保护这只乌龟的生命。
本案是一则简单的民事纠纷,但所牵涉到的法律问题却很多。拉布拉多是纯种狗,属于人类优良的伴侣动物,对人们而言是极为珍贵的。但乌龟也是动物,具有和其他野生动物同样的生存权利。而本案的关键在于,狗是否具有咬死或咬伤乌龟的能力,如果具有,则拉布拉多擅自咬死或咬伤乌龟的行为可能就要负民事责任。乌龟一旦被狗伤害,就毫无自救的能力,人类作为其同类应该是其唯一的救助者。
我国《物权法》规定,“侵害物权,依法受侵害人有权请求物权保护,权利受到侵害的,权利人死亡的,其继承人或者主体有权提起诉讼”,“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”。
根据上述规定,这位捡龟男士可以起诉这位女士,要求她还龟并赔偿损失。但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,这只乌龟到底是女士的所有物,还是男士在行使监护人的管教义务。如果认定为女士所有,那么,女士训练拉布拉多就是合法合理的,男士无权干涉。如果认定为男士在行使管教义务,那么,这个人就必须具有管教的资质,否则,就是违法行为。
总之,本案的审理,需要确定以下几个问题:1、这只乌龟是女士所有,还是男士在行使家长教育义务?2、这个教育义务是否包含训练拉布拉多看守这只乌龟,并负责它的安全?3、如果拉布拉多看守乌龟的行为,是受主人指使,对此造成的损失,由主人承担;如果是拉布拉多自行行为,所造成的损失由主人与饲养人共同承担。4、怎样确定损失:如果是拉布拉多咬伤造成的损失怎么确定?如果是被其他动物咬伤,如何确定损失?5、女士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,对动物进行训练看管他人财产,是否属于合法合理的情形?